一、獎助對象
(一)設籍本區,現就讀本區各公立高中、國中、國小且符合以下前三項標準及第四項清寒標準其中之一者:
1.操行評語:由老師填寫且無記過處分,或有特殊孝親事蹟者優先。
2.學業標準:學業成績平均 70 分以上。
3.勤學標準:無缺曠課紀錄。
4.清寒標準:(二擇一即可)
(1)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須檢附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
(2)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須檢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並簽章證明。
(二)設籍本區,曾經獲得本獎助學金,現正就讀於(不限本區)大專院校或各級學校之一年級新生,獎助標準同上,並請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二、獎助內容
(一)獎助對象一:名額每校 2 人,金額每人新臺幣 8,000 元整。
(二)獎助對象二:名額每校 1 人,金額每人新臺幣 8,000 元整。
(三)符合上開兩種獎助對象資助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申請。
三、申請時間:即日起至 114 年 10 月 21 日(星期二下午 5 時止,逾期恕不受理)。校內收件時間 10 月 13 日中午前。
四、申請人須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件 1)。
(二)特殊孝親事蹟推薦書(如附件 2)。
(三)其它文件:成績單、清寒或單親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
請導師於申請時間截止(10/13 中午前)將申請證明文件統整好送至註冊組。
五、審查方式:由註冊組召開評審會審酌受推薦者之實際情況,推薦符合的兩名獎助對象
送件。
六、頒獎日期及地點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