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給優秀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要點」(如附件 1)及國教署 114 年 8 月 12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45702723 號函辦理。
二、申請本案獎學金之學生須同時符合以下資格:
(一)就讀本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私立國中及國小),具原住民身分學生,請學校承辦教師確實審核申請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未具原住民身分者,則不符合申請資格(本案原住民籍學生之認定以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族別,分別為阿美、泰雅、排灣、布農、卑南、魯凱、鄒、賽夏、雅美(逹悟)、邵、噶瑪蘭、太魯閣、賽德克、撒奇萊雅、卡那卡那富、拉阿魯哇共 16 族;平埔族群原住民學生另申請臺南市政府平埔族群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
(二)同一學期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發給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者(若已申請原住民相關獎學金,請勿重複申請)。
1、依據該要點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不得重複領取係針對原住民學生所規劃之專屬獎學金,若該項獎學金同樣是由學業成績比序,則視為重複。
2、其餘一般獎學金(非針對原住民學生所規劃之專屬獎學金)及清寒獎學金則非該要點重複領取所限制的範圍。
3、原住民族委員會發給之「助學金」,因與本案「獎學金」性質不同,故不在此限。
(三)於前一學期改過銷過後,無小過以上之處分者(意即獎懲表上不能出現小過)。
三、符合以上資格之學生得申請獎學金,各階段獎學金金額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每人每學期新臺幣 5,000 元。
(二)國民中學階段每人每學期新臺幣 3,000 元。
(三)國民小學階段每人每學期新臺幣 2,000 元。
四、本案獎學金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由學校統一造冊送件)
1、申請時間:請各校審查學生之申請文件後, 114 學年度第 1 學期申請資料請於114 年 9 月 30 日(星期二)前,將申請資料造冊檢送本局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彙整。
2、申請文件:
(1)申請書:如附件 2 ,請務必使用公告格式申請,勿沿用舊表。
甲、申請書中,「年級」請填寫原年級(所送成績單之年級)。
乙、本次申請作業,不用另簽切結書,在申請書中已加註該項切結說明: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若有偽造不實情事,願負法律責任並繳回獎學金。
(2)身分證明文件:以能辨識原住民族身份即可,可提供戶口名簿影本、學籍系統查詢資料或教育部學生資源網資料,需顯示申請學生之原住民族別(截圖列印後蓋教務處之戳章)。
(3)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暨獎懲紀錄(或證明)文件,國小階段無獎懲紀錄者無需附件,成績證明請務必顯示各科成績分數,若學校審查不合格者,毋須再送件。
甲、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高中階段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達同年級、同年級同科(組)或學程之 PR70 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乙、就讀國民中學階段學生: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之各科成績達乙等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丙、就讀國民小學階段學生: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之各科成績甲等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3、就讀國中一年級及市立高中一年級學生皆可申請本案獎學金,請學生至原就讀學校辦理申請:
(1)由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及發放獎學金,申請學校寫原就讀學校名稱,年級務必勾選「畢業生」。
(2)國中一年級學生請至原就讀國小辦理申請,並檢附國小六年級下學期成績單。
(3)高中一年級學生請至原就讀國中辦理申請,並檢附國中三年級下學期成績單。
(二)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獲獎期間需為 114 年 4 月 16 日至 115 年 4 月 15 日期間者,請依 115 年公文公告再送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