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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柏安 - 學務處公告 | 2025-08-22 | 點閱數: 81

臺南市立永康國民中學學生申訴相關流程說明

一、申訴要件:符合下列要件者得由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訴
(一)具學生身分之本校在學學生。
(二)學生對學校有關個人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向本校提出申訴。
(三)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

二、申訴流程:
(一)學生應於收到受行為處分通知書或知悉原措施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書請到學務處領取填寫)
(二)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
(三)評議決定書送達當事學生。
(四)如不服決定書之判決,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再申訴機關提出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