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局105年12月22日南市教課(一)字第1051320348號函修訂發布「臺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多元學習表現採計原則」及114年9月1日南市教課(一)字第1141220223號函修正「臺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多元學習表現採計原則」,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比序項目多元學習表現採計原則」辦理。
二、前揭多元學習表現採計原則之第8條第3項發證及認證單位,尚無修正,說明如下:
(一)校內服務:由學校依據本區統一之服務學習規範,規劃校內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並發給服務學習證明。
(二)校外服務:
1、依據本市公告「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一覽表」之機構,始得採計。
2、未列於「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一覽表」之校外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經學校列入所擬具之「OO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一覽表」後,留校備查始可採計。
3、校外服務學習須於事前由學生經家長同意後,向學校申請登記參加後,始得採計。未經申請之校外服務學習不予採計。
三、倘學生至校外服務學習前,依學校宣導方式經家長同意並向學校申請登記完成(學校逕行認定),貴校應採計其校外服務學習時數。
四、檢附說明一之修正前後多元學習表現採計原則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