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給優秀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年7月27日原民綜字第1150038928號函說明二,略以:司法院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及「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3條規定,除本法第22條第1項明定平埔原住民族群語言及文化之保障,適用「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外,平埔原住民不當然適用現行法律及相關規範中有關「原住民」或「原住民族」之規定。爰於本要點修正前,具有平埔原住民身分之西拉雅族及平埔原住民族群學生(戶籍資料個人記事欄已有「熟」相關註記者),尚不適用本案補助,惟前款學生得依相關規定申請「臺南市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相關申請事宜請洽詢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承辦人劉小姐,聯絡電話:06-2991111分機8952。
三、申請本案獎學金之學生須同時符合以下資格:
(一)就讀本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且具原住民身分之學生;未具原住民身分者,不符申請資格。
(二)本案補助對象之原住民族別,係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其依據行政院103年公告核定族別計有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達悟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賽德克族、撒奇萊雅族、卡那卡那富族及拉阿魯哇族,共16族。
(三)同一學期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發給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者。
1、依據該要點第3條第2項規定,旨揭不得重複領取之獎學金,係指其他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針對原住民學生所發給之獎學金;如該獎學金亦以學業成績進行比序者,視為重複領取。
2、一般獎學金(非針對原住民學生所發給)及清寒獎學金,不在前揭不得重複領取之限制範圍。
3、原住民族委員會發給之「助學金」,因與本案「獎學金」性質不同,亦不在前揭限制範圍。
(四)學生前一學期成績符合下列規定:
1、高級中等學校:前一學期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達同年級、同年級同科(組)或學程之PR七十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
2、國民中學: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之各科成績達乙等(70分)以上。
3、國民小學: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之各科成績達甲等(80分)以上。
(五)於前一學期改過銷過後,無小過以上之處分者(即獎懲紀錄不得有小過以上之處分)。
四、符合以上資格之學生得申請獎學金,各階段獎學金金額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每人每學期新臺幣5,000元。
(二)國民中學:每人每學期新臺幣3,000元。
(三)國民小學:每人每學期新臺幣2,000元。
五、本案獎學金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一)申請時間:請各校完成學生申請文件審查後,於115年9月30日(星期三)前,將115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資料造冊送本局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彙整。
(二)申請文件:
1、申請書:
(1)申請書如附件1,請務必使用本次公告所附格式申請,勿沿用舊表。
(2)申請書中「年級」欄位請填寫原年級(即所附成績單之年級)。
(3)本次申請無須另行簽具切結書,申請書已加註切結事項:「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若有偽造不實情事,願負法律責任並繳回獎學金。」請學生務必於申請書切結事項欄位簽名。
2、身分證明文件:以足資辨識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為原則,得提供戶口名簿影本、學籍系統查詢資料或教育部學生資源網資料,並應顯示申請學生之原住民族別;如以系統查詢資料或教育部學生資源網資料為證明,請截圖列印並加蓋教務處戳章。
3、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暨獎懲紀錄(或證明)文件;國小階段無獎懲紀錄者免附獎懲紀錄,成績證明請務必顯示各科成績分數。
(三)國中一年級及市立高中一年級學生,得持原就讀學校之成績單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於申請書上勾選「畢業生」;
國小一年級學生因無前一學期成績,爰無法申請本案獎學金。
1、國中一年級學生請至原就讀國小辦理申請,並檢附國小六年級下學期成績單。
2、高中一年級學生請至原就讀國中辦理申請,並檢附國中三年級下學期成績單。
(四)請各校審查學生之申請文件後,於115年9月30日(星期三)前逕(寄)送至本局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校內收件時間至9/22)
六、才藝優秀獎學金之獲獎期間須為115年4月16日至116年4月15日,請依116年另行公告之公文辦理申請。
七、請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依旨揭要點規定辦理申請,並請各校依限彙送申請資料;逾期不予受理。
八、旨案獎學金名額由國教署核定,實際獲獎名額俟國教署核定後另行公告。